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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发布日期:2020-09-17 08:13 浏览次数:

第1.0.1 条洁净厂房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符合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无尘室装配式洁净厂房的全部维修构件在工厂内按统一模数及系列加工完成,适于批量生产,质量稳定,供货迅速。洁净厂房主要适用于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或洁净室与洁净室之间的小货物传递,可有效的减少洁净室门的开启次数,把洁净区的污染减少的最低程度。根据使用要求,传递窗箱体表面可喷塑,内胆可用不锈钢,外表美观。传递窗的两扇门采用电控连锁或机械连锁装置,可有效的防止低洁净等级区内的灰尘带入高洁净区内,是净化车间必备佳品。洁净车间机动灵活,即适合在新建厂房配套安装,也适宜老厂房的净化技术改造。维修结构也可随工艺要求任意组合,拆卸方便。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扩建的洁净厂房设计,但不适用于以细菌为控制对象的生物洁净室。本规范有关防火和疏散、消防设施章节的规定,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高层洁净厂房和地下洁净厂房的设计。

第1.0.3 条在利用原有建筑进行洁净技术改造时,洁净厂房设计必须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设施。

第1.0.4条洁净厂房设计应为施工安装、维护管理、测试和安全运行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1.0.5条洁净厂房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 空气洁净度等级

第2.0.1条 空气洁净度应按表2.0.1规定划分为四个等级。

空气洁净度等级 表2.0.1

等 级 每立方米(每升)空气中

≥0.5微米尘粒数 每立方米(每升)空气中

≥5微米尘粒数

100级 ≤35*100(3.5)

1000级 ≤35*1000(35) ≤250(0.25)

10000级 ≤35*10000(350) ≤2500(2.5)

100000级 ≤35*100000(3500) ≤25000(25)

注:对于空气洁净度为100级的洁净室内大于等于5微米尘粒的计算应进行多次采样。当其多次出现时,方可认为该测试数值是可靠的。

净度的测试,应符合附录二规定。

第三章 总体设计

第一节 洁净厂房位置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第3.1.1条洁净厂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并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一、应在大气含尘浓度较低,自然环境较好的区域;

二、应远离铁路、码头、飞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厂、贮仓、堆场等有严重空气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区域。如不能远离严重空气污染源时,则应位于其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

三、应布置在厂区内环境清洁、人流货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段。

第3.1.2条对于兼有微振控制要求的洁净厂房的位置选择,应实际测定周围现有振源的振动影响,并应与精密设备、精密仪器仪表允许环境振动值进行分析比较。

第3.1.3条洁净厂房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有烟囱时,洁净厂房与烟囱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烟囱高度的12倍。

第3.1.4条 洁洁厂房与交通干道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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